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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60576826/scjdj/2022-000001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发布日期 2022/03/2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2022年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监督检查计划
2022年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监督检查计划

2022年全市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保障药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山东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2022年全市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原则

(一)统筹监管资源。进一步理顺、完善药品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属地监管为主、整体协同推进的原则,加强协作配合,统筹推进检查计划实施,增强检查针对性和问题导向性,提高药品生产检查实效。构建检查程序规范化、飞行检查常态化、检查进度均衡化、检查督导时效化的“四化”检查机制,实现日常检查、重点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有机结合。

(二)提升检查质量。以检查为中心,以检验和监测为技术支撑,统筹各类检查,不断提高检查的质量和实效,促进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制水平持续提高。

(三)强化检查后处置。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严格监督医疗机构落实制剂配制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监管和执法的技术优势,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克服重检查轻整改现象,对部分问题较严重、屡查屡犯的医疗机构,市局适时安排飞行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倒逼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二、检查类型

2022年全市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类型包括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安排如下:

(一)日常检查。各县区局按照《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山东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负责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日常检查,每家单位每年不少于一次。市局根据各县区日常监管情况,适时开展抽查督查。

(二)有因检查。根据各类风险信息和工作需要,开展有因检查。涉及重大风险隐患的,在做好风险管控同时,要及时报告市局。

(三)其他检查。

三、检查重点

(一)重点单位。临沂市中医医院、平邑县中医医院、临沂市皮肤病医院、沂南县攀峰骨科医院、临沂保生堂医院。

(二)重点品种。上述医疗机构配制的所有中药制剂品种及临沂金锣医院、临沂华苑医院、临沂科林肝胆医院委托配制的所有品种。

四、工作要求

(一)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制剂机构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医疗制剂机构主动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保证配制过程持续合规、数据可靠,推动落实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注重各类检查有机结合。一是与监督抽检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问题药品进行抽样,实现监检结合、检打联动;二是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检查相结合。对部分制剂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检查。

(三)明确职责分工。市局负责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名单,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风险会商,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市检验检测中心、市药物警戒中心加强对监管的技术支撑,参与市级检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市生产环节违法案件具体查处任务,派员参加市级检查。

(四)严肃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市局直接组织的检查一般采取飞行检查方式,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如实撰写现场检查报告,明确检查结论。检查工作引入执法监察思维,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注意索取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坚持处罚打击和监督整改并举。检查组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工作纪律。

(五)规范检查信息报告。具体实施检查单位负责将各类监督检查报告上传到全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管信息化系统,监督检查报告上传的数量、覆盖率和报告完整性将继续纳入2022年度药品监管考核的内容。

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药品生产监管科联系。

2022年全市药品市场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深入践行“人民药监为人民”理念,按照省药监局及市委、市政府药品监管工作部署,依据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2022年全市药品市场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关键环节,统筹各类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采取监检结合、延伸检查等手段,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检查力度,提高检查实效。强化督查抽查,推动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着重提高风险问题发现能力和处置能力。

(二)坚持严字当头。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检查后处置,综合运用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销售使用、移交查处、“熔断”机制等后处置措施,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三)坚持协作配合。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统筹发挥监督检查、抽查检验和执法办案的作用。强化检查工作的调度和研究,及时研判解决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深度分析风险信息,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形成监管闭环,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

二、检查重点

(一)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以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中药饮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冷链储运药品及疫情防控用药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重点检查经营品种与经营范围一致性、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处方药销售、执业药师在岗服务和互联网销售药品情况等内容。

(二)药品使用单位

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基本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冷链储运药品及疫情防控用药品、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为重点品种,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重点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按要求储存药品、使用过期药品、回收药品等违法行为。

(三)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

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要求,重点检查冷链设备设施是否完备、运行是否良好,储运温度是否正常、定时监测是否落实,出入库台账记录是否完整、账物数量是否一致,批签发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有效,定期检查制度是否落实,入库出库是否按规定上传追溯信息,发生温度异常是否及时记录并报疫苗生产企业评估,报废疫苗是否按规定处置等。

(四)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

对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检查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互联网销售药品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检查安排

药品市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其中常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GSP符合性检查),其他检查包括专项检查、督导抽查、延伸检查等。其中,县区局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的日常检查(含专项检查)、整改复查、有因检查、GSP符合性检查;市局负责组织市级检查及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具体检查安排如下:

(一)日常检查。市局结合年度各类专项检查、整治和监管要求,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使用单位、疾控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其中,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零售企业每年各类检查不少于4次;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非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单位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疫控机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单位每季度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对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还应当对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有因检查。根据各类风险信息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有因检查。涉及重大风险隐患的,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同时,要及时报告市局。

(三)整改复查。配合省药监局做好检查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企业单位对国家药监局及省药监局检查发现涉及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原则上国家药监局或省药监局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报告和复查处置情况报送市局。

(四)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各县区局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对上年度新开办以及近两年未开展系统性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药品GSP符合性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市局负责制定全市药品市场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各县区实施;县区局负责检查任务的落实,组织开展检查,录入检查信息,开展风险会商,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公告检查情况。

(二)强化风险研判,加大查处力度。密切联系许可审批、检验监测、稽查办案等工作,积极开展风险研判,督促企业排查风险隐患。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一追到底,坚持处罚打击和监督整改并举,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三)坚持信息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处置结果,强化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有力震慑。对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撤销、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及时上报市局;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四)规范检查工作,加强考核评价。各项检查要符合法定程序,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检查记录应及时录入山东省药品日常监管系统、山东省疫苗追溯监管系统。各县区局要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认真实施,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请于12月15日前将2022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2022年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经营环节质量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属地责任,以监督检查为主要抓手,结合医疗器械清单化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严厉打击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分类分级监管规定。市局组织对全市实施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各县区局负责对本辖区实施二级、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确保实施二级监管的经营企业两年内全覆盖、实施一级监管的经营企业三年内全覆盖。

(二)实施重点产品、企业、环节监督检查。各县区局组织对本辖区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储备企业、国家和省集采中选医疗器械配送企业、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经营企业、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既往监督检查、抽查检验、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较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对隐形眼镜、助听器、理疗仪、贴敷类产品等可家用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医疗美容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逐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开展医疗器械“线下规范线上清网”行动。各县区局结合国家、省药监局部署开展的医疗器械“线下规范线上清网”行动,以社会关注度高、使用量大面广的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和网络销售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为重点,组织对本辖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网络销售监测力度,及时处置国家、省药监局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

(四)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清单化管理工作。全面核实摸清经营企业监管底数,对“失联”企业实行销号管理,净化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完成年底公示一批、曝光一批的工作目标。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底对各县区的工作评议。

(五)全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按照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工作要求,各县区局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指导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用唯一标识,督促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优化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主动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进行扫码入库、出库并记录。年底前各县区分别培树2家以上典型示范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典型引领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量身定制监督检查方案。各县区局要按照本计划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结合实际明确监管级别、监管重点、检查频次、覆盖率和检查标准等内容,统筹运用专项整治、飞行检查、监督抽检、企业风险自查、清单化管理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要优先采用“盲抽盲检”的方式,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检查直至企业整改到位。

(二)统筹安排风险防控监管工作。要全面落实风险防控工作制度,聚焦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及时会商、研判风险隐患,研究制定风险防控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对已核销的风险,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监管成效;对仍存在的风险,要深入分析原因,查找监管难点,研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对新发现风险,要及时纳入风险防控清单管理。市局对经营企业采取“暗访暗查”的方式,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

(三)积极推进监管方式方法创新。各县区局要充分利用市场监管资源,创新监管方式,聚焦辖区内经营环节痛点、难点、堵点,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引导企业主动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拿出实招破解难题。按照医疗器械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实施信用监管,推广微信监管小程序,实施智慧化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监管和执法监察的技术优势,重视通过网络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监督检查、部门通报等渠道反映的风险线索深挖细查,对发现问题较多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有针对性的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及时开展飞行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检;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鼓励探索创新检查形式,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配送单位贮存、配送医疗器械,2021年度无违法行为,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并承诺依法经营的企业,非必要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但应加强对第三方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做好总结报送。要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归档和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经验做法、创新亮点、典型案例等。

2022年全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

为深入践行“人民药监为人民”理念,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主体责任,按照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风险管理和质量管理隐患防控能力。

(二)坚持预防为主、精准防控,充分利用市场监管大数据认真分析研判,既要追源头、又要兜医疗机构所有医疗器械供应商底数,筛选价值大、成案性强的违法案件,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三)结合全市医疗器械清单化管理和深入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水平,增强用械质量意识,保障临床用械安全。

二、工作分工

市局承担全市三级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县区局承担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每3年覆盖至少1次。针对集采中选医疗器械,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可用于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优先采用“盲抽盲检、倒追式检查”的方式,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减少人为干预,切实提高监管精准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检查直至整改到位。

三、检查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检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建立完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检查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是否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不断修改完善质量管理措施。

(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存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货记录、查验记录和出入库记录应真实、完整和有效。重点核实是否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三)长期使用的大型医疗器械使用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重点核实是否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四)医疗器械储存场所、设施、条件以及温湿度记录。重点核实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储存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是否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五)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对本单位信息化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对已有唯一标识医疗器械扫码入库,并做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医保医用耗材编码与医疗业务等信息化系统的对接,整合采购、出入库、使用、计费、报销等各方面信息,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临床使用环节的应用。

(六)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重点核实是否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发现的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探索监管创新。要结合医疗器械清单化管理管理和药品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实施“帮扶式检查”,探索“差异化检查”等方式,将各项工作合并落实,切实做到监管“无处不在”。对有不良信用的单位增加检查频次,对2021年度无违法行为,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并承诺依法使用的医疗机构,非必要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努力做到监管“无事不扰”。

(二)突出监管重点。重点整治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进货验索票索证不完整、未按产品说明书规定储存医疗器械、使用无证产品、使用过期产品、从无资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高风险植入介入医疗器械,有冷链运输要求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采购、验收、存放、使用、维护、不良事件监测、临床试验、设备转让等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要认真填写《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检查表》(附件1),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监督管理信息档案。

(三)强化主体责任。要督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每年对质量管理进行全面自查,建立年度自查制度,并形成自查报告。

(四)及时报送信息。请各县区局分别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及监督检查汇总表报市局医疗器械监管科。

2022年临沂市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 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化妆品经营监管,规范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分工及安排

2021年度全市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管属地责任。市局负责对全市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制定年度内全市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重点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县区局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年度化妆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严格落实2022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全面推行化妆品经营清单化管理,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机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

市局将采取督导检查、飞行检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将在各项监督抽检过程中,联合市局综合执法支队,对被抽样化妆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相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检查重点

(一)检查重点内容

1.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否 保证化妆品来源合法可追溯;

2.产品标签及店内广告是否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是否虚假或夸大功效宣称;

3.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化妆品行为;

4.重点查处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化妆品。

(二)重点品种

1.儿童化妆品;

2.染发类、祛斑美白类化妆品;

3.进口化妆品;

4.近年来监督抽检不合格及风险监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化妆品;

5.因使用同一化妆品在辖区内造成多人伤害包括严重不良 反应以及报告数量多的化妆品;

6.因化妆品安全引发舆情关注或被投诉举报的问题化妆品。

(三)重点对象

1.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辖区内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其是否依法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管理。

2.美容美发机构、酒店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单位: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检查其是否履行经营者义务,是否有自行配制情况。

3.化妆品网络经营者:辖区内摸底排查,检查其是否经营合法化妆品;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化妆品信息。

4.大型商超、母婴专卖店:辖区内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其是否经营合法化妆品,保证来源可追溯。

5.聚焦重大节日,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日化用品商店及其他风险隐患较大的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检查。

三、专项检查

(一)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开展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化妆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严防严控质量安全风险。重点查处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化妆品、标签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自行配制化妆品行为。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持续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 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按照《临沂市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第一阶段摸底建档、自查自纠基础上,全面开展第二阶段专项检查工作,针对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严格要求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运用网络交易监测平台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线上监测力度;针对通过抖音、美团等新型平台开展线上宣传、提供购买服务的美容美发美甲等机构,加强线下监管力度。严格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严厉查处网络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通过典型案例的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三)开展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使用专项检查、继续推进“大型商超无假冒化妆品”活动。为依法保障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各县区局要将美容美发机构列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行动、飞行检查中,加强对美容美发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履行经营者义务,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禁自行配制行为。继续推进“大型商超无假冒化妆品”活动,创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四)开展飞行检查行动。

市局将结合各项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制定全市化妆品监管飞行检查方案,联合市局综合执法支队,抽调各县区局、监管所化妆品监管人员,形成检查组,对各县区县城驻地、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机构以及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等重点领域开展交互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结合化妆品监管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监管人员,统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任务,按照《山东省化妆品经营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规范现场检查流程,利用好各种检查方式突出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结合辖区实际,落实网格检查责任人,切实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

(二)抓源头严控风险。加强经营环节溯源监管,强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实施,落实经营者义务责任,根据进货查验记录追溯注册人备案人源头。加强集中交易市场批发环节源头的检查与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来源不明、假冒伪劣、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形成监管合力。大力宣传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 督管理办法》,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检查现场加强条例及办法制度宣传培训,引导经营者自查自纠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知法守法意识。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执法情况和结果,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公安、海关、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中,形成监管合力。

(四)做好结果处置。各县区要按照《临沂市化妆品经营清单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建立化妆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完善检查档案,并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市局将对各县区录入数据进行跟踪采集,必要时进行通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对市局交办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要按规定时间将处置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至市局化妆品监管科。

各县区请于3月30日前、12月15日前分别将年度化妆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与检查工作总结报市局化妆品监管科,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化妆品监管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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