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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432868081/ajj/2021-000007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3月1日正式实施!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可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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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0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就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即使没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资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应急局提醒,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过去,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的才会构成犯罪,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和实施,具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的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这足以看出我国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根据修正案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包括下列情形:(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思想,针对修正案所提到的三种情形,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强化节后开工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确保对安全问题隐患进行建档立卡、逐一销号、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避免担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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