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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wsj/2019-000003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10/17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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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依法及时得到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并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交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1]60号)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交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交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交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交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沂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道交基金管理办)垫付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的抢救费用; 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职责: (一)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二)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申请道交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和本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伤者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抢救医嘱单复印件、抢救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等;特殊情况无法开具医疗发票的情形,还须审核确认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法开具医疗发票的证明书。 临沂市卫生局负责督导、审核驻临沂城区的市直医疗机构申请道交基金的相关工作,并督导各县(区)卫生局做好前款工作。各区卫生局负责督导、审核本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申请道交基金的相关工作。各县卫生局负责督导、审核驻本县辖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申请道交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交通事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死者或者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用,由赔付人依法缴付道交基金管理办,并由道交基金管理办上缴市级救助基金专户,纳入道交基金管理。 对交通事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死者或者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用应当登记备案,待死者身份确定或者明确损害赔偿权利人后依法处理。 第六条 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需要巨额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召开善后工作协调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确定多方筹措善后抢救资金数额以及垫付办法。
第一节 受理 第七条 符合道交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条件的,垫付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医疗机构指派专人向县(区)交警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1、由医疗机构组织填写《垫付抢救费申请表》。 2、伤者及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伤者身份无法确认的除外。 3、伤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书写的优先偿还垫付道交基金承诺书;伤者身份无法确认且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伤者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入院证明。 5、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伤者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抢救医嘱单复印件、抢救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等证明材料。特殊情况无法开具医疗发票的情形,还须由医疗机构出具由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无法开具医疗发票的证明书。 6、医疗机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二)县(区)交警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初审确认符合道交基金垫付条件的,通知事故办案民警出具《交通事故基本案情说明》;伤者身份无法确认的,事故办案民警还应当出具伤者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交通事故基本案情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各方肇事车主以及驾驶人基本信息、肇事车辆信息、肇事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情况(包括保险公司名称具体到营业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号)、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性质以及事故责任等。 县(区)交警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在三日内完成初审、并经大队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道交基金管理办。 第八条 符合道交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条件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人向县(区)交警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垫付丧葬费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的优先偿还垫付道交基金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4、死者户籍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警大队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殡葬服务机构开具的尸体火化证明材料、户籍注销证明的复印件,并经县(区)交警大队确认后加盖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县(区)交警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经初审确认符合道交基金垫付条件的,通知事故办案民警出具《交通事故基本案情说明》,并在三日内完成初审、经大队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道交基金管理办。 (三)殡葬服务机构为交通事故中的未知名死者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专人向县(区)交警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提交申请材料。殡葬服务机构经办人还应当出具身份证明以及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第二节 审核与垫付 第九条 道交基金管理办的工作人员收到县(区)交警大队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三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领导审批: (一)确认符合道交基金垫付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垫付。 (二)确认符合道交基金垫付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由道交基金管理办的工作人员书面告知申请材料报送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不符合道交基金垫付情形的,道交基金管理办的领导审核签批不予垫付。 第十条 同意垫付抢救费用的,道交基金管理办在扣除交强险支付金额、当事人预付金额后,最终确定道交基金垫付的金额。 确定道交基金拟垫付的金额时,不得按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减少垫付金额。 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经卫生主管部门、道交基金管理办审核通过,可以垫付。遇特殊情况报临沂市道交基金主管部门审批,形成确定意见后,由道交基金管理办承办垫付。 第十一条 道交基金管理办与医疗机构因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临沂市道交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道交基金管理办和相关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准予垫付抢救费用的,在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并书面通知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县(区)交警大队。划拨费用的凭证(入卷存档联)存入申请道交基金的案卷。 第十三条 准予垫付丧葬费用的,在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县(区)交警大队道交基金专用银行账户,由县(区)交警大队拨付申请人或者殡葬服务机构。申请人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收到道交基金垫付的费用后,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向县(区)交警大队划拨费用的凭证(入卷存档联)以及申请人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一并存入申请道交基金的案卷。 第十四条 不予垫付费用的,在审核签批之日起三日内制作《道交基金不予垫付通知书》,注明不予垫付的理由,并送达县(区)交警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收到不予垫付抢救费通知书后,在二日内送达医疗机构、伤者及其法定监护人。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收到不予垫付丧葬费通知书后,在二日内送达申请人或者殡葬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垫付的抢救费用应当真实、合理,且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和本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每位受害人的丧葬费用,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总额垫付。
第三节 追偿 第十七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追偿工作,道交基金垫付费用的,县(区)交警大队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二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农机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将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涉案车辆标注为未偿还道交基金垫付的费用,予以查封,限制其办理年审、过户等相关业务,督促相关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及时偿还道交基金垫付的费用。 道交基金垫付费用的案件,县(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办案人员应当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各方当事人的同时,送达道交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道交基金垫付费用后三日内,道交基金管理办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发出《偿还道交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向该案的商业险保险机构、县(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等发出《协助追偿道交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 第十九条 道交基金管理办依法依规垫付费用后,可以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县(区)交警大队发出《追偿道交基金垫付费用委托书》,委托处理该大队依法进行追偿。 相关责任人未偿还道交基金垫付费用的,县(区)交警大队收到《追偿道交基金垫付费用委托书》后,应当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涉案车辆以及财产予以保全。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拒绝偿还道交基金垫付费用的,县(区)交警大队可以凭《追偿道交基金垫付费用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申请道交基金的当事人、受害人或其继承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等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审理的日期、地点后,应当立即通知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县(区)交警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及时履行协助追偿义务。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应当凭《追偿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参加调解或者审理,依法及时追偿,并及时将追偿情况书面通报道交基金管理办。追回的垫付费用纳入道交基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应当立即通知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偿还道交基金先期垫付的费用,并及时通报本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大队道交基金工作人员及时追偿并书面通报道交基金管理办。 第二十二条 已偿还道交基金垫付费用的,道交基金管理办向缴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并将收款收据副联存入申请道交基金的案卷,及时对已偿还的费用进行冲销。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则中“二日”、“三日”等,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二十五条 申请道交基金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定期汇总归档,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道交基金管理工作,县(区)交警大队应当加强道交基金管理工作,确定分管交通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具体负责,并确定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交通事故处理民警作为道交基金工作兼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道交基金管理办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道交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等工作逐步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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