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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wsj/2019-0000058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10/17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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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害人、法定监护人、代理人或通过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的,应同时承诺:受害人方如有提供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基金的,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从责任方或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首先直接用于偿还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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