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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gdj/2019-0000013 发布机构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19/08/2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

(一)行政执法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本局委托临沂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公示受委托组织和执法人员的信息,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组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按照山东省年度数据统计公开样式,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及市局门户网站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十一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局申请更正。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文字答复申请人。

十四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局政策法规科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要确定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局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十六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十七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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