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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18/02/1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发改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临沂市发改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编码

执法  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一、行政许可








3713000100201

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4月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

企业

临沂市发改委

2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3713000100202

行政许可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4月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

企业

临沂市发改委

2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3713000100203

行政许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   机关            事业   单位        企业   社会  团体  

临沂市发改委

2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二、行政处罚








3713000200201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0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企业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03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0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0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准招标方案或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鲁政发(2005)80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0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鲁政发(2005)80号)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07

行政处罚

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招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招标。”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鲁政发(2005)80号)第四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即开始招标,或者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0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预审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0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恶意串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鲁政发﹝2005﹞80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1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代理的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鲁政发﹝2005﹞8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1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泄密影响公平竞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鲁政发﹝2005﹞80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12

行政处罚

对通过招标文件或投标保证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鲁政发﹝2005﹞8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13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14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组建违法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鲁政发(2005)8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15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1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结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17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违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鲁政发(2005)80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罚:(三)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1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中违法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1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谈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20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汽油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2016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21

行政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0200222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企业      

临沂市发改委



三、其他行政      权力








3713001000201

其他行政    权力

省级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安排

《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9月,鲁发改投资〔2014〕483 号)第三章第十一条:以“切块”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指标。各市严格按照省里确定的投资方向、领域和要求,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2.《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5月,临政办发〔2010〕68 号)二、主要职责:(六)......;协调指导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使用方向。

行政  机关

事业  单位

企业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1000202

其他行政    权力

临沂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二、6、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扩大201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的基础上,今年逐步增加。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环节和新兴领域发展。

服务业企业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1000203

其他行政    权力

临沂市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临沂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2.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实验室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择优推荐运行良好、成果突出的工程实验室申报山东省工程实验室。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

事业   单位    企业

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1000204

其他行政    权力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1990年12 月,计建设〔1990〕1215号)第五部分: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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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发改委



3713002400201

其他行政    权力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核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第十二条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改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2.《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5月,临政办发〔2010〕68 号)二、主要职责:(五)......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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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02400202

其他行政    权力

申请省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改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年10月鲁政办发﹝2009﹞111号)》二、主要职责第五项:安排省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管理和安排省基本建设基金。2.《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5月,临政办发〔2010〕68 号)二、主要职责:(五)......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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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02400203

其他行政    权力

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备案审核

《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第三条:被授权的地级市管理机关接受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文件并进行初审。 2.《关于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鲁发改财金﹝2012﹞1632号)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注册地主管部门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3.《山东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鲁发改财金﹝2010﹞1575号)第一条:其他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由所在市县逐级转保守,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第二条:省市各级发展改革委是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 4.《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5月,临政办发〔2010〕68 号)三、内设机构(十四)财政金融贸易科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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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02400204

其他行政    权力

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委令第19号)第一章第七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 2.《关于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的通知》(鲁发改经贸〔2011〕42号第一条: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汇报及初审把关;第三条: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在每年2月底前审核、汇总企业年度配额使用情况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5月,临政办发〔2010〕68 号)五、其他事项(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对全市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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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02400205

其他行政    权力

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财金〔2014〕51号)一、明确企业债券工作分工。(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现场核查、转报属地企业的企业债券申请材料,并切实加强对存续期债券进行监管。 2.《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5月,临政办发〔2010〕68 号)三、内设机构(十四)财政金融贸易科承担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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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02400206

其他行政    权力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山东省高技术产业基地、山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审核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5月,临政办发〔2010〕68 号)二、主要职责:“(十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平台建设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 2.《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事业  单位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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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02400207

其他行政    权力

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审核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5月,临政办发〔2010〕68 号)二、主要职责:“(十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平台建设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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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02400208

其他行政    权力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审核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5月,临政办发〔2010〕68 号)二、主要职责:“(十二)......组织实施全市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工业性实验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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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02400209

其他行政    权力

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09]3211号),六,加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二)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由申报城市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规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三)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考核。省市发改委要定期(每一年度)将基地发展状况(包括生产总产值、增加值、进出口、研究与开发投入、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数量等指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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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02400210

其他行政    权力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1997年12月,国发﹝1997﹞37号):“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2.《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发改外资﹝2006﹞316号):“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3.《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0月,鲁发改外资﹝2010﹞1278号):“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管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批复或完成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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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002400212

其他行政    权力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归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6月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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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临沂市发改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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