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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gaj/2020-000006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0/12/1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安领域)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安领域)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公安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3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

1.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月通过,2018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17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4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12月通过,2018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17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5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12月通过,2018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17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6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12月通过,2018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17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7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12月通过,2018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17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8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12月通过,2018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17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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