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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fkb/2022-0000024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2/12/1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行政强制)


部门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组织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先行登记保存

3700000399004000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1年6月通过,2017年9月1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负责市级人防执法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2

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组织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加处罚款

3700000399005000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1年6月通过,2017年9月1修订)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负责市级人防执法中处以罚金且处罚对象拒不缴纳罚金行为的行政强制

2.负责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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