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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31857656/fgw/2023-000004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3/04/2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序号 计划类别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是否采用双随机 检查比例和频次 责任科室
1 例行性检查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1.【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21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2.【部委规章】《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1.是否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       
2.是否存在乱采滥挖和浪费行为;        3.是否符合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采区回采率; 
4.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使用落后工艺、采厚弃薄、采易弃难。

根据《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我市不属于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此项工作不开展。 能源管理科、煤炭科
2 例行性检查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22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十七条: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3.【部委规章】《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1.是否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2.煤炭综合利用情况;      
3.是否建立健全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4.是否健全回采率管理机构,配备回采率管理人员。
临沂安泰能源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00%,每年1次 能源管理科、煤炭科
3 例行性检查 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在建煤矿工程质量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4.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    
5.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我市无生产建设煤矿 能源管理科、煤炭科
4 例行性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2.顶板、瓦斯、机电提升运输、防治水、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       3.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临沂安泰能源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00%,每季度1次 能源管理科、煤炭科
5 例行性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2013年5月修订)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1.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2.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3.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5.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6.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临沂安泰能源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00%,每季度1次 能源管理科、煤炭科
6 例行性检查 煤矿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1.【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5号)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1.是否制定应急预案;      
2.是否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3.是否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4.应急预案审批备案情况;  
5.是否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组织演练评估、制定应急演练计划;       6.是否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临沂安泰能源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00%,每年1次 能源管理科、煤炭科
7 例行性检查 对全市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部委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2.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3. 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4.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8.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临沂安泰能源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00%,每年1次 能源管理科、煤炭科
8 例行性检查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第四十三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1.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位置采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措施;
2.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从事《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3.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四条中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六条中的活动,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5.供电企业是否按《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障用户电能质量,是否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保障用户连续供电和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6.电力用户是否按《条例》第三十二条使用合格用电计量装置,是否存在第三十三条中的非法窃电行为。
   
全市电力设施和发电供电企业 现场检查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供电企业10%,每年1次;发电企业10%,每年1次 能源管理科、电力科
9 例行性检查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十七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四条。 1.是否建立管道保护相关规章制度;2.管道保护相关制度是否完备;3.是否设立管道保护职能机构;4.是否配备管道保护专职人员;5.管道保护相关制度、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执行到位;6.是否设置专业管道巡护队伍;7.巡护队伍人员是否满足覆盖管道要求;8.是否配备管道巡护必需装备;9.管道巡护记录是否齐全;10.管道沿线警示标志是否充足完好;11.是否建立管道保护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是否按照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整治;13.是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维修;14.是否对识别出的管道风险制定有效管控措施;15.是否对排查出管道保护隐患进行治理;16.是否建立管道保护隐患清单(台账);17.对于无法自行治理的隐患是否上报当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18.管道上方是否存在行驶重车、堆放重物等危害管道的行为(未采取保护措施);19.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是否存在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20.管道中心线5m范围内是否存在深根植物、未报批挖掘施工、排放腐蚀性物质、建筑物、构筑物等;21.是否存在未报批的穿越管道的道路、铁路、河流、地勘、采矿等施工;22.穿越河流管段两侧500m范围内是否存在挖砂、采石等行为;23.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一千米范围内是否存在未报批的采石、采矿、爆破等行为;24.已批第三方施工管道企业是否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与监护;25.管道竣工测量图是否报主管部门备案;26.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报主管部门备案;27.停运、封存、报废管道是否报主管部门备案;28.是否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29.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30.是否定期开展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31.针对发生的管道事故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32.是否开展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宣传。 辖区内备案管理的长输油气管道 现场检查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00%,每年一次 能源管理科、油气科
10 例行性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七条第三款 工业、行政   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3.《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2018年1月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1.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
2.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
3.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培训情况;
4.能源行业用能品种、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5.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等。
全市能源行业企业 现场检查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0%,每年1次 能源管理科、科技装备科
11 例行性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十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二十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2.《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察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重点领域能效水平执行情况、用能设备淘汰制度执行情况等 2022年度取得省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已竣工项目 现场检查 2023年6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不少于5%,每年1次 资源环境科
12 例行性检查 对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主要审查项目招标投标档案资料。包括:立项文件(招标方案的核准文件)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须依法招标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涉及民生的部分建设项目。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与资料核查相结合 2023年4月20日-2023年12月31日 5%,每年1次 公管办
13 例行性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等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5%,每年1次 投资科、农村科、产业科、财金科、社会科、能源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外资科、高技术科等
14 例行性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至少1次/项目(已开工项目)2.已完成1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5%比例,每年1次 投资科、农村科、产业科、财金科、社会科、能源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外资科、高技术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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