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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gtzy/2024-0000027 发布机构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9/0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1.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之前,不得开工建设。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一是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公开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使用土地。二是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三是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符合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经批准,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使用土地。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2

经依法批准后,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2.临时用地时需经依法批准后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延长为不超过四年。

3.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3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工程建设。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建设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2.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长、宽、高和建筑外观等规划许可内容。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4

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采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或者超越批准的范围进行开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四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进行开采。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备注: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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