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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sjj/2020-000002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文号 | 临审字〔2017〕4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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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审计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审计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决定; (三)其他重大审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重大审计行政强制决定包括: (一)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二)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三)其他重大审计行政强制决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机构应当将下列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 (三)证据(申报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承办机构和承办执法人员核实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六)是否符合审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案情复杂的,经审计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程序合法正当、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超越本部门权限范围,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不符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根据案件事实,提出不应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无异议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由业务科提请分管局领导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理审定,参加人员包括法 (三)擅自审批通过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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