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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35398563/tyjrswj/2021-0000073 发布机构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执法指南 发布日期 2019/12/1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二、子项名称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三、适用范围

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在退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四、受理机构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六、办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其中,职业病致残须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等。

七、申请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纸质版1份);(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纸质版1份);(三)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纸质版1份);(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有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者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负伤证明、军事训练计划等证明材料(纸质版1份);(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及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纸质版1份);(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纸质版1份);(七)一般应当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纸质版1份);(八)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证明材料;(九)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纸质版1份);(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纸质版1份);(十一)《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纸质版一式2份。

八、办理流程

(一)初审。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所需材料进行初审核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二)复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县区。(三)评定。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县区。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据《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结果送达

各县区退役军事事务部门优抚科窗口领取。

十二、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窗口咨询: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服务大厅;电话咨询: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电话或0539—8963762。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监督投诉:0539—8963761,调查核实后立即回复。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科。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五、结果查询

电话咨询: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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