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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70154761/tjj/2021-000028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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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三)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五)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六)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七)篡改统计资料的; (八)迟报统计资料的; (九)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十)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十一)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十二)提供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十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十四)拒绝或者妨碍接受农业普查机构、农业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十五)提供虚假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十六)提供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十七)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十八)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十九)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承办机构 临沂市统计局 四、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五、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六、办理期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七、救济渠道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在收到后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个月内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9-8727370 办公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7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九、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9-8727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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