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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31857656/fgw/2020-000032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目录 执法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6/0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临沂市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节能监察工作从开始启动到监察完成或进入处罚前的监察过程。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节能监察办法》;

3、《山东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

4、《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5、《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6、其他。

三、受理机构

临沂市节能监察支队

四、审批机构

临沂市发改委

五、申请材料

1、相关监察任务文件;

2、监察任务登记;

3、监察任务审批文件;

4、监察实施方案;

5、其他。

六、监察实施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相关标准、能源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有关规定;

4、实施监察任务的领域布局合理;

5、未影响我市经济安全;

6、能促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7、能促进生态环境、自然得到有效保护;

8、未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其他。

七、监察流程

立项登记→审批→实施方案→审核→出具监察文件→送达监察文书→实施→出具监察结论及处理意见→出具监察处理文书及监察报告→追踪处理结果→汇总整理监察案卷→结案

1、监察组开展现场监察工作要严格执法程序,采取影像设备和笔录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现场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像后,召开首次会议,主动出示执法证,宣读《节能监察现场告知书》,说明监察的内容、方式和被监察单位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节能监察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认真查阅资料、查勘现场、调查询问;规范制作《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按证据收集规范收集证据材料,现场拷贝音像资料存档。现场监察资料要妥善保管。

2、现场能耗数据的核算吨标准煤要保留一位小数,万千瓦时保留二位小数,能耗指标核算要保留多于标准要求的一位小数位数(如能耗标准指标为××.×,指标核算要保留××.××)。

3、按照《现场监察执法文书审核表》核查,符合要求后签字并盖章确认。召开末次会议,完成现场监察。

4、现场监察结束后5日内,监察组应按监察情况和文书制作要求编制节能监察报告。

5、对未按要求如实报送书面监察材料或拒绝现场监察的,由支队报市经信委综合法规科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填写立案申请表,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通过后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6、监察组汇总监察情况,开展案件讨论。

7、对不属于支队管辖,或者属于支队管辖但还涉及其他部门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按程序移送。

8、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及不合理用能行为,结案,监察组整理案卷交综合科存档。

9、通过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由监察组组长负责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建议或节能措施。

10、通过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由监察组组长负责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或节能措施。被监察单位报送整改措施后,结案,监察组整理案卷交综合科存档。

11、对监察中发现的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依据规定的权限,需要被监察单位整改的,由监察组组长提出经案件讨论后确认后,制作《限期整改事先告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和陈述申辩权利,并在综合科登记备案。

12、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并送达。监察科接受被监察单位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13、监察科应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经案件讨论后,对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采取重新调查或8、9、10等其他措施。对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报委法规科,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编制《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呈批表》,盖章后,于15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14、监察组跟踪被监察单位限期整改情况。对被监察单位要求延期整改的根据情况经讨论后,制作《准予延长整改期限通知书》或《不准予延长整改期限通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被监察单位。

15、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汇总案情,填写立案申请表,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通过后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16、监察工作完成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交综合科存档。监察工作结束后,制作卷内目录、案卷封面,装订存档。

八、实施时限

书面监察:综合科接收书面监察材料,交监察组。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监察组书面通知综合科,由综合科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监察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监察结束后,编写节能监察报告,汇总监察情况,召开案卷讨论会。

现场监察:监察组在《节能监察通知书》送达被监察单位5日后实施现场监察。监察组开展现场监察前应根据企业情况,制作《节能监察现场告知书》,准备现场监察空白文书(纸质及电子版),借用取证、检测仪器设备,并确保其完好。现场监察在节能监察登记表审批之日起60日之内完成。

(注:委托中介服务、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时间和联系方式

1、办公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0号商会大厦18楼1807室

2、办公时间:

11月-5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6月-10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3、联系方式:0539-831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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