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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gtzy/2022-000012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3/09/1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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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事项名称: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强制措施。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案件。
二、受理条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措施、该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条例》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四、办理机构 受理及审批机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业务科室及临沂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五、办理基本流程
六、是否收费:否
七、办理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自发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限。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投诉电话:0539-8729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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