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查看原文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19/1/4/art_10569_4407243.html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 |
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查看原文http://www.gov.cn/flfg/2012-03/19/content_2094400.htm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无
· 申请材料:
· 暂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查 |
根据实际情况 |
受理或退回 |
王烨 |
临沂市财政局监督办 |
科长 |
监督办 |
审查 |
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查 |
根据实际情况 |
出具审查结论书 |
王烨 |
临沂市财政局监督办 |
科长 |
监督办 |
办结 |
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查 |
根据实际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王烨 |
临沂市财政局监督办 |
科长 |
监督办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中区北侧)
电话:0539—8328114
行政诉讼
部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
电话:0539-8325086
· 行使内容:
· 暂无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暂无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问题1: 该事项主要由谁实施?
回答: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