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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41762156/lyj/2023-0000162 发布机构 临沂市林业局
公开目录 执法指南 发布日期 2023/11/30
文号 临林发〔2023〕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林业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临沂林业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临沂高新区农工办,临沂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临沂市林业局

                                                                                      2023年1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市林业草原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其他类推。)《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使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当事人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条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基准幅度内选择较高的额度或在高基准幅度内选择适当的额度进行处罚。

第六条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基准幅度内选择较低的额度或在低基准幅度内选择适当的额度进行处罚。

第七条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选择低于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或者最低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实施违法行为时未满14周岁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涉林草刑事案件经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后,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察院的检察意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基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行使裁量权,在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作出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尤其是对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卷宗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给予下列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公民处罚款在1.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5万元以上,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价值)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基准分则中,裁量权基准中的“以下”原则上包含本数,“以上”原则上不包含本数。但最低档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对于盗伐、滥伐无法计算立木蓄积的林木,参照本基准《分则》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株数的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基准《分则》中未列明的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事项,其裁量方法应当按照本基准总则的规定、原则和规则执行。

分则

第一部分盗伐林木案件

第一条盗伐林木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草原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含本数)以下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3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5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较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3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3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3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滥伐林木案件

第二条滥伐林木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森林法》第七十六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草原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不足8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350株;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较重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8立方米以上不足14立方米或者幼树350株以上不足70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严重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4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以上不足100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第三部分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第三条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法律】《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1、使用林地活动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使用林地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2、非使用林地活动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草原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含本数)以下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毁坏林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条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草原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含本数)以下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毁坏林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条破坏退耕还林地表植被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二)裁量权基准

其处罚按照本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盗伐林木、第二部分第二条滥伐林木、第三部分第三条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以及其它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部分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第七条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法律】《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草原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擅自开垦林地1亩以下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

较重

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

严重

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罚款。

第八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法律】《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裁量权基准

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

较重

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

严重

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7亩以上10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罚款。

2、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1.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

较重

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1.5亩以上3.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

严重

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3.5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罚款。

第九条临时使用林地逾期未恢复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二)裁量权基准

按照本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草原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面积在1亩以下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参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

较重

参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

严重

参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罚款。

第十条擅自复耕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二)裁量权基准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的,其处罚按照本基准第三部分第三条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以及其它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案件

第十一条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数量5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较重

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数量5立方米的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数量1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第十二条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来源的林木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数量7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400株以下或者涉案林木价值1.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数量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400株以上750株以下或者涉案林木价值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2倍的罚款。

严重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数量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750株以上1000株以下或者涉案林木价值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3倍的罚款。

第六部分违反草原法规案件

第十三条非法转让草原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草原法》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6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6亩以上14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14亩以上2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5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3亩以下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5亩以上10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0亩以上15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5亩以上7亩以下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5以上20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又非法使用草原数量在7亩以上10亩以下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5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3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3亩以下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0亩以上15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5亩以上7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5以上20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7亩以上1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非法开垦草原5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数量在3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开垦草原5亩以上15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数量在3亩以上7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开垦草原超过15以上20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数量在7亩以上10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数量在3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上15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数量在3亩以上7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15亩以上20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因违法活动破坏草原植被,数量在7亩以上10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20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一般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20亩以下的,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20亩以上40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20以上40亩以下,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40亩以上60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严重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40亩以上的,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60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10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上15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15亩以上20亩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违法行为破坏草原植被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非法临时占用草原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裁量权基准

责令限期拆除或责令限期恢复。

第七部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

第二十二条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下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般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价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及其制品价值6倍以上11以下罚款,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较重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及其制品价值1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严重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及其制品价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裁量权基准

1、没有猎获物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狩猎证。

严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有猎获物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未致猎获物死亡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导致猎获物死亡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11倍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未致猎获物死亡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导致猎获物死亡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裁量权基准

1、没有猎获物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1、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2、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违反第1项,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2项,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情节严重。

2、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情节严重

违反第1项,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6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2项,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2、有猎获物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7.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000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1.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000元以下的

2、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000元以下的

违反第1项,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违反第2项,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

1.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

2、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

违反第1项,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违反第2项,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较重

1.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2、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违反第1项,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4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违反第2项,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价值8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下罚款。

较重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价值8000元以上15000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价值15000元以20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和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没有造成损失的或者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没有造成损失的或者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价值5000元以下的

没收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价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

没收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价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没收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价值1.5万元以上的,

没收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部分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经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能主动纠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不彻底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在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因不履行防火责任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损失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毁的,责令补种树木。

第三十二条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批评教育能及时纠正,消除火灾隐患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按要求整改,但未引发火灾,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引发火灾,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三十三条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经教育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损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经劝阻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经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损失的责令补种树木。

第三十五条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在林业草原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期限前按要求改正的。

3.危害后果轻微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经责令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经警告、责令改正或罚款后仍拒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2、【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但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引起森林火灾或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损毁的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三十七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2、【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经教育能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较重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经责令改正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引起森林火灾或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损毁的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三十八条擅自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5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经劝阻了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擅自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经劝阻了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经劝阻了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未安装草原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经劝阻了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在草原上丢弃火种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经劝阻了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在草原上野外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经劝阻了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不按野外用火规定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用火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经劝阻了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未履行草原防火责任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经劝阻了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部分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

第四十六条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5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2000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5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5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或者责令改变用途,也可责令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到指定地点隔离试种,并处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封存、没收或销毁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6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销毁处理,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10亩以下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6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30亩以上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部分违反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

第五十四条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和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推广、销售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推广、销售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推广、销售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推广、销售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非法采集林木种子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非法采集种子10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非法采集种子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非法采集种子500公斤以上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但能立即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免于处罚。

较轻

虽有备案但内容不全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虽有备案但超过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自应当备案之日起超过15日还未备案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虚假备案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收购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收购种子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收购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

(二)裁量权基准

1、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2、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使用说明或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完全的,对应当标注的项目而没有标注的

责令改正,处以每项2000元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2万元。

一般

经营的种子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处每项2000元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2万元。

较重

没有使用说明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严重

依法从境外引进的种子没有中文使用说明的,

责令改正,按没有使用说明处罚。

3、涂改标签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对于错误的标签或标明了的错误数据进行涂改的

责令改正,对涂改的内容处每项2000元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2万元。

较重

对被处罚后仍使用涂改标签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4、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按生产经营假种子处罚;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按生产经营劣种子处罚。


第六十一条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未使用良种数量100公斤以下或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10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较重

未使用良种数量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使用良种数量500公斤以上或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50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权基准

1、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2、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经教育,能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教育,不能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教育,仍然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四条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较轻

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3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6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根据情节警告、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以下的,

处警告、限期改正

较重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警告、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1万元以上的,

处警告、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尚不够刑事处罚,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

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尚不够刑事处罚,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尚不够刑事处罚,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的

处非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法律】《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违法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

违法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

违法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6

违法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7

违法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8

违法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法律】《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违法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

违法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

违法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6

违法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7

违法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8

违法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属于非经营活动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经营活动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一部分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

第七十三条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取得采集证但未按规定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采集证

一般

有采集证但未按规定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采集证

较重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非法采集、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采集、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部分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

第七十六条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在实验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缓冲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核心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给予劝阻警告,劝阻警告不听的,可处以一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在自然保护区内挖土、采石、筑坟以及从事其它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活动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三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监督检查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非法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较轻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限期改正,能主动改正,恢复良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较大景观环境破坏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造成一般景观破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造成重大景观环境破坏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景观破坏或设施安全隐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非法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较轻

开荒、修坟、立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破坏程度轻微,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及时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开荒、修坟、立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造成一定的破坏,不能完全修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开荒、修坟、立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造成严重毁坏,不能完全修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开荒、修坟、立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或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对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并不可恢复的;或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刻划、涂污风景名胜区景物、设施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较轻

在非核心景区内存在上述行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对资源环境造成影响较小,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及时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非核心景区内存在上述行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对资源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修复,不能完全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核心景区内存在上述行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对资源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及时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存在上述行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后,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经依法查处后,继续实施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等行为的;或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部分其他林业行政案件

第八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1.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违法所得金额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所得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金额2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情节轻微,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数量在2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情节较重,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数量在2份以上5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数量在5份以上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轻微,经教育改正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纠集多人阻拦,情节较重,经多次教育改正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纠集多人围阻,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八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造成林权争议的,

责令改正,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违法所得金额1000元以下的,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金额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金额3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2、【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该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该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态度特别恶劣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没收该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法律】《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二)裁量权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林木良种证书,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林木良种证书,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林木良种证书,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林木良种证书,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得超过3万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二)裁量权基准

根据野生动物与植物的不同,分别按本基准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九十四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法律】《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面积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30%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3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4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3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5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50%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6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50%以上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7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50%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裁量权基准

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九十六条非法改变林种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下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上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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