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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swj/2022-000002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2/10/29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商务流通﹝2022﹞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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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莫沫南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972创意产业园):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4月在签订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素平奶茶店项目中,没有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蒙城县素平奶茶店(以下称本案被特许人)进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你公司未能提供由本案被特许人依法应当出具的信息披露回执进行佐证;也无其它充分证据证明你公司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无充分证据证明你公司上述行为给本案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协助调查及补正证据材料》、《限期提交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已依法组织审核,并决定不予采纳,已下发《关于陈述、申辩意见审核情况和不再组织听证的通知》。在本机关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此次违法行为为初犯,能够及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向现有被特许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与本案被特许人已解约,你公司无法就信息披露向其提供整改补救措施。 现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和《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电话联系临沂市商务局财务室,按要求提供你公司相关信息,获取线上“缴款码”,并在24小时内按照以下流程完成缴费。 线上缴纳流程:关注“山东财政”公众号→点击“微服务”→点击“非税缴费”→点击“按缴款码”缴费→按照提示继续操作直至完成缴费并获取缴费收据。 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706室 联系电话:8132339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即日起,应当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被特许人合法权益。本机关将依据部门职责,不定期对你公司依法经营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督导整改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临沂市商务局 2022年8月2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请你公司留存;一份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公司章确认,由临沂市商务局附卷归档;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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