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1月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示 |
编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事项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临沂梁辉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71302MA3UC8058D |
余海滨 |
临城管行处字[2023]BC2-01004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
2023年9月8日,我局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交函(临建移函〔2023〕51号)称:"临沂梁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临沂一方中梁.和府项目(一)标段于 2021 年 3 月开工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为 194849766元,合同工期为852天,但建设单位未依法向施工单位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当事人临沂梁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为。 |
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第十一条第三档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
8.000000 |
2024/01/03 |
2025/01/03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11371300004448873J |
|
2 |
日照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
9137130258042540X5 |
翟春海 |
临城管行处字[2023]FC-01013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2023年6月,接群众举报,兰山区凤凰水城小区前期物业日照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在在服务合同终止时未移交物业资料给业主委员会。经调查,凤凰水城小区业委会2022年5月28日成立,2022年9月13日备案。凤凰水城小区业委会于2022年12月28日通知日照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终止开发商临沂旭徽置业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22年12月31日日照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自行退场。临沂市兰山区住建局于2023 年 6 月 14 日对日照嘉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移交相关物业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但该物业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移交全部相关物业资料。 |
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及《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Y20-30400CF第二档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
3.000000 |
2024/01/10 |
2025/01/10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11371300004448873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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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沂创远置业有限公司 |
91371302MA3R61QK18 |
张莉 |
临城管行处字[2023]FC-0101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2023年7月17日,我局接市住建局临建移函[2023]38号,称临沂创远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兰山区金樾府项目中,存在车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情况。经查,临沂市兰山区金樾府项目由临沂创远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在未办理车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4月开始收取产权车位定金和车位款,截至2023年12月6日,共收取50个产权车位预收款1967000元。该项目于2023年12月7日取得预售许可证。 |
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700000217866第三档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六十九元 |
1.376900 |
2024/01/11 |
2025/01/11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11371300004448873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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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沂鲁商地产有限公司 |
9137130066672534XT |
付士斌 |
临城管行处字[2023]JS-0200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2023年7月25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告(临建移函(2023)40号)我局,称"2023年3月29日,临沂鲁商中心A12#商业办公楼、四期地下车库项目,2023年4月建设单位临沂鲁商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拨付计划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产生人工费足额拨付预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5月18日向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5月25日前整改到位,但截至2023年7月17日,建设单位仍未整改。且2023年6月、7月,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分别又产生两次人工费按月拨付预警和足额拨付预警"。经查,临沂鲁商地产有限公司在临沂鲁商中心A12#商业办公楼、四期地下车库项目中未按拨付计划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经住建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 |
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序号12第三挡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
9.000000 |
2024/01/15 |
2025/01/15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11371300004448873J |
|
5 |
临沂宝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913713007731779163 |
崔义良 |
临城管行处字[2023]BC1-0200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2023年10月16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告我局(《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 于移交宝德璞悦湾一标段(417)项目违法线索的函》临建移函[2023]52号),称临沂宝德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宝德璞悦湾一标段(417)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计 划为每期(月)757938.23元,但2023年9月建设单位未向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 人工费,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产生预警。建设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且2023年 10月建设单位仍未向该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费用。经调查,宝德璞悦湾一标段(417)项目 位于兰山区黄白河路与西安路交汇处西北,建设单位为临沂宝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 位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2023年9月,临沂宝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 按约定向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757938.23元,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 平台产生预警,主管部门已责令其2023年9月16日前整改,当事人逾期未完成整改。2023 年9月底,建设单位通过与施工单位沟通协商,没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线 下支付给施工单位银行承兑100万元用于支付人工费。 |
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12条第三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
8.000000 |
2024/01/29 |
2025/01/29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11371300004448873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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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71300059029828B |
陈春岩 |
临城管行处字[2023]JS-0201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2023年10月26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告(临建移函(2023)56 号)我局,称"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监管时发现,2019年11月22 日临沂荣盛华府四期(26#楼)建设单位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水电暖、消防、通风等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含内容。但 2021 年11月临沂荣盛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签订合同,将荣盛华府四期消防工程直接向其发包,合同价款为4650495.65元,且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签订合同后即开始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根据《建 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工作指南》(鲁建建管字 (2019]26号)等规定,涉嫌违法发包。"经查,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沂荣盛华府四期 26号楼消防工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滨河路交汇,工程合同价款为 4650495.65元(人民 币大写:肆佰陆拾伍万零肆佰玖拾伍元陆角伍分),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53)第一档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二万七千九百零二元九角七分 |
2.790297 |
2024/01/30 |
2025/01/30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11371300004448873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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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绿地地产(临沂)有限公司 |
91371302MA3RG2NB6Q |
孟锐 |
临城管行处字[2023]GT-02008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2023年11月14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建移函〔2023〕58号)函告我局,称"临沂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绿地沂蒙之门项目一期建设单位绿地地产(临沂)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一直未按约定拨付计划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存在4次预警。2023年9月12日临沂市住建局向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于2023年9月19日之前整改到位。但截至2023年10月31日,该公司仍未将上述问题整改到位"。经查,绿地沂蒙之门项目一期建设单位绿地地产(临沂)有限公司未按拨付计划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经住建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 |
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12条第三档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
8.000000 |
2024/01/30 |
2025/01/30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11371300004448873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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