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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4/09/2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2024〕6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宿迁清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清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28MAD951UBXA

地址/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街道垛庄镇华兴村129号2号楼101

2024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垛庄镇瓦子坪村北岭院内露天堆放了三堆主要成分为沙石的物料,经实地测量三处物料占地面积分别为40㎡、150㎡、240㎡,合计430㎡。你单位对该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产生,符合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宿迁清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原因。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原因。

4.证据名称:2024年6月28日由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蒙审服环许字〔2024〕7号)复印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宿迁清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宿迁清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主体/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6.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宿迁清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清东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你单位花名册、职工缴费明细表、工资表、资产负债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8.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该企业违法事实,因该企业既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所以采用裁量等级为5;三堆物料占地面积经测量后,总共占地为450㎡,不足500㎡,所以采用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企业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1;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企业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2)。

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250.00元,大写: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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