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是怎么规定的?
2019-10-10 15:00   审核人: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衔接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