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住院医疗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在职参保人员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含18万元)报销比例为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一、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600元,第二次以后分别为100元、150元、200元。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支付限额合并计算。退休参保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参保人员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2)门诊慢性病待遇。在职参保人员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报销比例为8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含18万元)报销比例为90%。门诊慢性病全年起付标准为600元。退休参保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参保人员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3)大额医疗救助。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8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报销比例90%。
(4)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待遇。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将瑞戈非尼等14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30号)本次谈判的14种药品,自2018年8月1日起纳入支付范围,考虑到医疗年度计算问题,2018年度药品费用支付起付线调整为1万元,封顶线、支付比例不变;自2019年度起,按我省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原大病保险药品西妥昔单抗注射液、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2018年12月1日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波生坦片仍按我省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参保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进行筹集,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年度累计负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大病给予60%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