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更新信息
2020-08-17 08:32   审核人:

关于住房公积金投诉处理问题,根据国务院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及职能规定:负责办理政务服务热线、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相关工作。负责处理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根据以上规定,住房公积金问题投诉受理流程:

一、投诉人进行投诉公积金未缴纳或少缴纳问题,应由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对投诉问题初步落实企业是否设立账户情况,并通知涉诉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经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通知,企业拒不缴纳的,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整理初步落实材料移交市住建局公积金监管科。

三、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监管科进行落实具体情况并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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