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为缴费基数,在社会保险年度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申报缴费。社会保险年度指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我市将在每年7月份前公布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
(2)缴费比例。目前,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缴纳18%、个人缴纳8%;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纳入统筹基金,8%纳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