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合法继承人本人前往公证处亲自提出申请,不适用代理,不能代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被指定监护人的除外),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者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若有死亡情形的,也应提供死亡证明;
3、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本处有表格,可到本处免费领取或前往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开具、当地派出所盖章,内容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身份证信息);
4、死者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
5、申请公证的文书(如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处可免费代为起草);
6、申请公证的遗产证明材料,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登记证、股票基金、房屋、车辆查档证明等凭证、公司股权证明、银行存折、存单、银行卡(银行卡需银行出具存款明细并盖章,若提供此项有困难,可先行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及继承人证明前往本处办理银行、证券交易所等查询手续,并持查询手续前往相关部门开具)。
7、若合法继承人有在外地生活、工作等情形,可前往继承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最少2份,本公证处存档1份,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存档1份,具体份数可视“公证书使用部门数+1”来确定办理的份数)。
8、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