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方面的事项
2018-08-08 10:42   审核人:

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方面的事项由哪些部门组织、指导?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十三)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职责有哪些?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6)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二十四)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有哪些?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6)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事项

关于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方面的要求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5.违反业主公约、私搭乱建方面的问题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2)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3)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5)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返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7)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8)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9)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有上述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管理、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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