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登记(个人存量房买卖)
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
不动产转移登记(个人存量房买卖)
受理机构:
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办理流程:
受理(同步缴税)——发证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一份);
4、转让方能自开发票的,应持自行开具的发票(原件一份);
5、购房发票、允许扣除税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凭证(原件各一份)。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还需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表、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办理时限:
1小时。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税标准:
买方需要缴纳的税费 |
税种 |
适用条件 |
税率 |
备注 |
契税 |
购买90㎡(含)以下家庭唯一住房 |
减按1%税率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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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90㎡以上家庭唯一住房 |
减按1.5%税率缴纳 |
购买90㎡(含)以下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减按1%税率缴纳 |
购买90㎡以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减按2%税率缴纳 |
其他情形 |
按3%税率缴纳 |
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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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0.5‰税率缴纳 |
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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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需要缴纳的税费 |
税种 |
适用条件 |
税率 |
备注 |
增值税 |
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
按5%税率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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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对外销售 |
免征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其他情形 |
按5%税率缴纳 |
增值税附加 |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 |
分别按实际缴增值税额的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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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减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不包括本次转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 |
按20%税率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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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
减按1%税率缴纳(拍卖按3%) |
仅限个人销售住房 |
销售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免征 |
仅限个人销售住房 |
印花税 |
按转让非住房取得的增值额 |
按0.5‰税率缴纳 |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
土地增值税 |
按转让非住房取得的增值额 |
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缴纳(30%、40%、50%、、60%) |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
既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建筑物转让价格 |
按5%征收率核定缴纳 |
咨询电话:
0539-8770900(不动产)
0539-8772832(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