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拆改非承重墙,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 m以下的工程,责令改正,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罚款,对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处50万元罚款;拆改非承重墙,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 m以上的工程,责令改正,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6万元罚款,对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处60万元罚款;在承重墙、板上扒洞口,洞口宽在0.5m至1.2m或者损坏构造柱、圈梁的,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工程,责令改正,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7万元罚款,对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处70万元罚款;在承重墙、板上扒洞口,洞口宽在1.2m至2m,或者损坏构造柱、圈梁截面积二分之一或者削减承重梁柱截面积,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工程,责令改正,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8万元罚款;对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处80万元罚款;在承重墙、板上扒洞口,洞口宽在2m以上,削减承重梁柱截面积四分之一以上或者导致构造柱、圈梁断裂,影响到相关范围内建筑结构变形、裂缝,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工程,责令改正,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10万元罚款;对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处1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