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非营利性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教职工周转房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不含教职工住宅区建筑)。
(三)非营利性公益社会福利设施,国有企业建设的公益类项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便民服务场所等。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按标准配建的非营利性教育教学、养老服务设施。
(七)城中村(居)居住区、城镇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中,由县政府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确定的拆迁还建部分。
(八)《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
(九)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