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取燃气开口费是否合理?
2020-04-20 11:13   审核人:

答: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48号),“小区内专项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财政部门统一征收”;“住宅小区不具备或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规划、建设、财政部门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可以不缴纳小区内相关专项配套费,配套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小区专项配套情况及将来配套时的费用承担问题”。售房合同凡不明确注明,一律按房价中已包含配套费,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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