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哪些配套措施?
2019-12-30 10:41   审核人:

(一)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各地要采取措施减少转供电现象,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改造过程中电力公司不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2014年7月1日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将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电价。

(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试行期间暂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

(三)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至310度,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度之间,第三档为400度以上,加价标准不变。

(四)阶梯电价试行期间,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我省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081元。

(六)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费先收后返。抄表年度结束后,按每户每年180度乘以现行电价计算的电费全额退费。

(七)适时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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