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行为将对使用方立即停气或仍未开通的不予供气
2018-07-24 14:40   华润燃气 审核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户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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