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七十条(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