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2020-12-16 15:20   审核人:

1、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4、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三)房屋、地产;(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五)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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