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黄标车”是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具体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的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目前我市车辆排放执行标准为山东省地方标准《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7/1945-2011)和《山东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7/657-2011)。按照《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该标准为法定强制性标准,不可更改,检测过程和结果不容协调。
车辆尾气监测这一法定程序作为整个黄标车淘汰法定程序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环节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根据《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98号),黄标车淘汰工作及补贴工作均由公安机关总牵头,公安部门对各法定环节的要求有准确把握,尾气检测不合格,无法享受“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