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产生的噪声应如何处理?
2018-08-08 08:43   市环保局 审核人:

答:根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建议转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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