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如何办户口?
2018-08-16 16:53   市公安局 审核人:

答: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经批准生育二胎的,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户口簿》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落户的,须有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确实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亲子鉴定或其他规定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并通报同级计生部门。

(二)高等院校学生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户口可在该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申报;均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可按照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一方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或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应在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一方处申报。

(三)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四)出国人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回国落户,拟落户地派出所可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的认证。出国人员所生子女拟落户地可按下列顺序选择: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五)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公民登记姓名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宜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能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数字等。对于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或入籍等,需要在大陆登记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应为其填写汉字书写或译写的姓名。

(六)公民民族登记。(一)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二)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决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四)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1、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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