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出生日期不可变更。确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误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足以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申请更(一)出生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原始户口登记资料;(二)原错误登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和原始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户口专用章);(三)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四)其他足以证明出生日期有误的原始凭证材料。批准更正出生日期后,发现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申请更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更正的决定,恢复其更正前出生日期。
法律依据:《山东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