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纳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无限定支付范围的自付比例分别为:职工10%、居民20%;限定支付范围的自付比例分别为:职工15%(其中离休5%)、居民30%。
2、未纳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原个人自付比例低于30%的,按照1中方案执行;原个人自付比例高于30%的,按照原比例执行。
3、谈判药品。职工15%(其中离休5%)、居民30%。
4、中药配方颗粒。严格按照新版《国家药品目录》规定范围执行,报销部分纳入乙类药品,职工居民均个人自付50%。
5、原医院自制制剂。原个人自付比例低于30%的,按照1中方案执行;原个人自付比例高于30%的,按照原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