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如何处罚?
2020-05-25 10:48   审核人:

依据《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经检查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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