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三十五条:“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并向公安和税务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