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8-08 15:11   市物价局 审核人:

各县、区物价局,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费上限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核定,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二、电动汽车充电电价

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两年。临价格发〔2015〕7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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