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它物业管理区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