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第六款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