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但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具体劳动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三、具体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首先到所属乡镇残疾人联合会申领填报残疾人优惠申请表,申请核发《残疾人优惠证》,然后再统一由县残联办理相应的国、地税税收减免备案手续。四、从事个体经营是否享受国税局管理的税种的优惠政策,详细情况要咨询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