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