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临沂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9]47号)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社会急救医疗车辆应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用急救车辆从事与社会急救医疗无关的活动。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急救车辆在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