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17号)文件要求,住院分为普通住院、单病种住院和外伤住院。
普通住院: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200元、每次500元和每次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55%。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2019年),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我县及市直、省直各定点医院均已开通直报,参保患者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
单病种住院: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自然顺产每人报销8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每人报销1000元。
外伤住院:参保居民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须提供外伤责任证明,经县级经办机构认定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规定的,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40%后,剩余部分按照相应医院级别和待遇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