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节特别规定中第31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清洗、加工、保险、盛装或者包装食品。提供的食品、酒水、饮料以及餐饮用具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款。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供货商档案,如实记录进货台帐;经营散装、裸装食品的,应当标牌公示,并注明生产日期、主要原料成分、保质期等内容。餐饮、娱乐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消费者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