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室,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粪;
(四)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五)其他违反养犬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